司法院院解字第2960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9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4、29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某甲因背信案于普通法院第二审判决后发见另犯贪污案,在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施行前由检察官移送军法机关审判,该背信案并经第三审法院发回更审后谕知不受理,军法机关审理结果既认贪污罪嫌不能证明,即与所犯背信不生刑法第五十五条之牵连关系,自应仅就贪污部分为无罪判决,关于背信部分纵经军法机关并予谕知无罪,亦属无权裁判,当然无效,但普通法院既已就前案为不受理判决,自亦不得继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