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61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9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用团体名义捐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未满兴办卫生事业者,依捐资兴办卫生事业褒奖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既不能适用同条第一项第六款第七款给予奖章,则同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于用团体名义捐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未满者皆适用之,自应给予一等奖状。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9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用团体名义捐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未满兴办卫生事业者,依捐资兴办卫生事业褒奖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既不能适用同条第一项第六款第七款给予奖章,则同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于用团体名义捐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未满者皆适用之,自应给予一等奖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