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7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9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0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依法应处罚金之案件,如犯罪系在战时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施行前,而裁判在施行后者,除同条例第一条但书情形外,应以该条例为裁判时之法律,依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但书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