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75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9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0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某甲于杀人后另行起意遗弃尸体,其弃尸行为与杀人行为,不生牵连关系,应并合处罚。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9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0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某甲于杀人后另行起意遗弃尸体,其弃尸行为与杀人行为,不生牵连关系,应并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