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77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7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9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0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3、138、174、189、320、328、33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刑法上所称之他人,涵义并不一致,如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他人,系专以自然人为限,而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之他人,则系兼指自然人及法人而言,此类情形,自应依各法条规定之性质分别决之,至同法所称之第三人,均包含自然人及法人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