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89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8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0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1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之兄弟及养子与养父母之婚生子,均为同胞兄弟,惟兵役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五款所称之同胞兄弟,系指在同一家庭无互负家庭生计责任之同胞兄弟者而言。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8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0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1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之兄弟及养子与养父母之婚生子,均为同胞兄弟,惟兵役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五款所称之同胞兄弟,系指在同一家庭无互负家庭生计责任之同胞兄弟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