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04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2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77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养父母系养子女之直系血亲尊亲属 (参照本院院字第二七四七号解释),养父母之血亲,亦即为养子女之血亲。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2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77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养父母系养子女之直系血亲尊亲属 (参照本院院字第二七四七号解释),养父母之血亲,亦即为养子女之血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