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13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34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8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受理诉愿之官署,逾诉愿法第八条第二项之期限延不决定者,依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三四号解释,祇可由诉愿人向上级监督官署呈请督催,不得迳行提起再诉愿,如督催之后仍不决定,则是诉愿官署负有责任之公务员废弛职务,此时在诉愿法上无从救济,祇可由上级监督官署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