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27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2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4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3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刑事被告之原审辩护人,虽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为被告利益提起上诉,但既非独立上诉,无论是否为公设辩护人,其上诉均应以被告名义行之。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2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4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3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刑事被告之原审辩护人,虽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为被告利益提起上诉,但既非独立上诉,无论是否为公设辩护人,其上诉均应以被告名义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