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46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62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395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执行宣告假执行之裁判,与执行确定判决无异,嗣后该裁判如有变更,债务人自可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请求返还其所为之给付及所受之损害,或另行起诉请求之。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62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395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执行宣告假执行之裁判,与执行确定判决无异,嗣后该裁判如有变更,债务人自可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请求返还其所为之给付及所受之损害,或另行起诉请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