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47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63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服务法 第 23 条 ( 32.01.04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惩治贪污条例第八条之庇护罪,系以直属长官对于贪污有据之属员予以包庇或保护之积极行为为构成要件,该项属员经监察机关纠举及法院检察官提起公诉后,主管长官仅将其撤职听任交卸远飏,如无妨害纠举或追诉处罚之积极行为,即与庇护情形不合,尚不成立该罪,惟被纠举之公务员违法行为涉及刑事或军法者,各该主管长官或其上级长官于接受纠举书后,应交各该管审判机关审理之,在非常时期监察权行使暂行办法施行细则第二条已有规定,该主管长官如已接受纠举书,并不将被纠举之属员交法院审判,仍应依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三条,受惩戒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