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5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5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6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7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345873、91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沦陷区内人民以伪币约定卖价典价或债务额,订立买卖契约、典权或抵押权设定契约,并非无效,除买卖契约有法定或约定解除原因外,亦不得由一方任意解约。至回赎典物之法定期间,因战事不能遵守者,于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施行后二年内,仍得回赎典物,同条例第七条已有明文规定,又原呈所称抵押协定年限,如指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条第二项之约定而言,则其约定为无效,抵押权人并不因而取得所有权,债务人仍得清偿其债务,取回抵押物,不生可否扣除抗战时期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