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58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5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诉讼事件属于普通法院之权限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起诉应向地方法院为之,市参议员选举条例规定得向法院提起选举诉讼,而未规定其管辖法院为高等法院,则虽以一审终结,亦应由地方法院管辖。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5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诉讼事件属于普通法院之权限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起诉应向地方法院为之,市参议员选举条例规定得向法院提起选举诉讼,而未规定其管辖法院为高等法院,则虽以一审终结,亦应由地方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