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8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08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08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8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2月25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95 页相关法条: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第 2、4 条 ( 20.01.24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之夫乙于民国十九年死亡,其继承开始系在民法继承编施行之前,乙之遗产其女丙丁虽依同编施行法第二条有继承权,而其妻甲则依当时法令并无继承权,甲既未继承乙之遗产,则甲于乙死亡后所招之赘夫戊,自不能因其对于甲之遗产有继承权而承受乙之遗产。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