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23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626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费用法 第 2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依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各款,为第一审判之事件,不问其第一审审判由第一审法院为之,抑由第二审法院为之,亦不问第一审被告曾否向伪法院缴纳第二审裁判费,均应命原告依民事诉讼费用法之规定缴纳第一审裁判费,其前依伪法令向伪法院缴纳之裁判费,不得扣除。至诉讼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应以起诉时所值法币之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