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3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13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13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3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6月2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32 页相关法条:民法 第 345 条 ( 19.12.26 ) 强制执行法 第 98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虽曾将其产业(不动产)立约定卖于某乙,并受某乙定金,但既未立契,自仅发生债之关系,不得以此对抗业依强制执行第九十八条取得所有权之某丁。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