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37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3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犯唯一死刑之罪,因情可悯恕,经判决减轻其刑者,依减刑办法第一条但书规定,不得再予减刑,已见本院院字第二七六一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3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犯唯一死刑之罪,因情可悯恕,经判决减轻其刑者,依减刑办法第一条但书规定,不得再予减刑,已见本院院字第二七六一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