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4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59 条 ( 24.01.01 ) 陆海空军刑法 第 92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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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军人身份之人,冒用军人证章,如在战地或戒严区域,应依陆海空军刑法第九十二条处断,否则祇能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论处。至所称地方自卫队,如并非按照正式军警编制,其队丁自愿参加后旋即逃亡,亦非妨害兵役之行为,不能适用妨害兵役治罪条例及依警察敌前逃亡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