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53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4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34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某甲犯贪污及私行拘禁两罪并无牵连关系,检察官以同一起诉书提起公诉,初审法院就某甲贪污及私行拘禁两罪依特种刑事诉讼程序以同一判决分别科刑,其审判程序自属错误,覆判法院将初审判决关于私行拘禁部分之判决撤销,谕知公诉不受理,其判决显属违法,应另依非常上诉程序救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