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76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7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6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印花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谓公款,系指公有之款而言,政府机关向公私立银行借款,经银行交款于政府机关后,其款即已属于公有,因处理此项公款所发之凭证,自应免纳印花税。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7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6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印花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谓公款,系指公有之款而言,政府机关向公私立银行借款,经银行交款于政府机关后,其款即已属于公有,因处理此项公款所发之凭证,自应免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