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8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18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18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8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5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68 页相关法条:民法 第 767 条 ( 19.12.26 ) 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乙无执行名义,法院竟据其声请而为强制执行,于某甲所有山地上树立界碑,实体上不生所有权得丧之效力,虽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后,某甲亦得以诉主张该山地之所有权,请求某乙除去界碑,并返还其山地。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