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89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0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费用法 第 1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民事向第二审或第三审法院抗告或声请,不得援用民事诉讼费用法第十四条,加征裁判费十分之五。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0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费用法 第 1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民事向第二审或第三审法院抗告或声请,不得援用民事诉讼费用法第十四条,加征裁判费十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