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00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0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对于特种刑事案件,既无不得提起自诉之特别规定,则该项犯罪之被害人,依同条例第一条第一项所定,固得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一条提起自诉,惟已依法移归法院之案件,依同条例第二项,即不得再行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