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3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23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23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4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12 页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104 条 ( 34.12.26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19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应发还当事人具领之刑事案件缴纳之保证金,及民事缴案各款项,经传案及限期通告迄无人具领者,不能作为司法收入缴解国库,仍应由法院保管设法发还。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