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44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4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1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13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特种刑事案件判决确定后,发见确实之新证据时,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一条第一项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三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自得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声请再审。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4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1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13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特种刑事案件判决确定后,发见确实之新证据时,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一条第一项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三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自得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声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