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48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4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18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04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丙以甲乙越权管理田务,提起请求禁止管理之诉,其诉讼标的之价额,应以丙就禁止管理田务所受利益之客观价额为准。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4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18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04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丙以甲乙越权管理田务,提起请求禁止管理之诉,其诉讼标的之价额,应以丙就禁止管理田务所受利益之客观价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