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55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2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8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八条第一项系属特别规定,凡自诉案件不问是否属于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经讯问自诉人被告及搜集或调查证据后,发见案系民事者,法院均得晓谕自诉人撤回自诉。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2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8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八条第一项系属特别规定,凡自诉案件不问是否属于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经讯问自诉人被告及搜集或调查证据后,发见案系民事者,法院均得晓谕自诉人撤回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