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65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31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6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升任调任人员于升任调任后未赴新职前,依公务员惩戒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停止职务未受处分者,依同条第三项之规定,于赴新职后,自应按照新职俸额补给其因停止职务而不能赴新职期内之俸给。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31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6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升任调任人员于升任调任后未赴新职前,依公务员惩戒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停止职务未受处分者,依同条第三项之规定,于赴新职后,自应按照新职俸额补给其因停止职务而不能赴新职期内之俸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