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6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6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6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3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本年二月十八日公布施行之银行存放款利率管理条例,系对于民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设之特别规定,银行放款利率如未超过该条例所定之限制,虽已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依该条例第四条之反面解释,亦应认债权人有请求权。至在该条例施行前,中央银行依财政部令所定之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仍应依民法第二百零五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