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82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4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06、419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三十条所称原审法院,系指初判法院而言,经覆判法院为核准判决或撤销原判决自为判决而确定之案件,其声请再审除刑事诉讼法第四一九条第三项者外,应由初判法院管辖。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4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06、419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三十条所称原审法院,系指初判法院而言,经覆判法院为核准判决或撤销原判决自为判决而确定之案件,其声请再审除刑事诉讼法第四一九条第三项者外,应由初判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