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90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4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政府机关于其依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经济部管理煤炭办法大纲第八条,经济部燃料管理处办理各矿存煤垫款办法第三条,协助救济或垫借之款收回时发给之收据,得依印花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免纳印花税。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4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政府机关于其依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经济部管理煤炭办法大纲第八条,经济部燃料管理处办理各矿存煤垫款办法第三条,协助救济或垫借之款收回时发给之收据,得依印花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免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