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9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9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5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7、99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第七条所规定者,为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条所包含之事项,出征抗敌军人之妻于其夫死亡后未逾六个月而改嫁,固系违反同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亦即违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自可依民法第九百九十四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