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07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62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4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稽核公务员惩戒处分执行办法第一条所称:公务员惩戒处分自公文到达之翌日执行,系指惩戒处分之执行力应自公文到达之翌日发生,并非公文到达之翌日起惩处分即视为业已执行,故受免职并停止任用处分者,于公文到达后未经执行停止任用时,其期间仍应自执行处分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