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0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0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0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1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63 页
相关法条:行政执行法 第 4 条 ( 32.12.01 )
     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行政官署依法科处之罚锾或类似罚锾之罚金,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不得就人民财产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