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14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6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作战期内在台湾之日本军政人员,对于本国或台湾人民以间谍或通谋我国事件捕施酷刑,不能认为战争罪犯,应分别其已否就俘,归由我国军法机关或普通法院审判(已见本院院解字第三一九一号及三二九四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2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6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作战期内在台湾之日本军政人员,对于本国或台湾人民以间谍或通谋我国事件捕施酷刑,不能认为战争罪犯,应分别其已否就俘,归由我国军法机关或普通法院审判(已见本院院解字第三一九一号及三二九四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