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3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33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29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8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对于牙科诊所不应征收营业税。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