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32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8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法币政策施行前,债之关系以银币定给付额者,债务人得照原额以法币给付之,但不妨碍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之适用。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8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法币政策施行前,债之关系以银币定给付额者,债务人得照原额以法币给付之,但不妨碍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