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8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38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38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8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23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8 条 ( 24.01.01 ) 惩治盗匪条例 第 2 条 ( 33.04.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乙丙丁四人一同行劫,甲乙各带短枪一枝为丙丁所共知,如甲乙开枪杀人丙丁与有犯意之联络,应构成惩治盗匪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款强劫而故意杀人罪之共同正犯。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