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91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2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2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敌伪承租他人房地所开设之工厂,虽经政府接收出售,但该工厂之承购人不能因而取得房地之租赁权,如须继续使用房地,应自向所有人商订租赁契约。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2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2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敌伪承租他人房地所开设之工厂,虽经政府接收出售,但该工厂之承购人不能因而取得房地之租赁权,如须继续使用房地,应自向所有人商订租赁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