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1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1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1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4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07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自诉乙窃占其屋外馀地建筑墙基,正传讯中甲因病死亡,由检察官担当诉讼,乙到案陈述不认窃占甲地,谓其墙基系建筑在丙所有地内,法院审理结果亦认乙无窃占甲地,谕知无罪,原无不合,检察官仅得就其窃占丙地部分另案侦查。

声请书

  附湖南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原呈

  据署湖南长沙长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罗芳桋本年三月十四日文政字第三九号呈称呈为呈请解释事兹有自诉人甲以乙在沦陷期内窃占其屋外馀地建筑墙基提起自诉传讯中甲因病死亡由机察官担当诉讼(检察官意见以乙曾向甲立有自认粗占字主张以窃占甲地办罪)乙到庭陈述不认有窃占甲地情事谓墙基建筑在丙所有地内丙未得知等语于此有疑义(一)被害主体虽异而被害窃占罪行则一此时丙因陷于不佑故未具诉但既由检察官担当诉讼主张乙应负窃占罪责是此案已入公诉程序如审理结果认乙非窃占甲地能否以乙窃占丙地判处罪刑(二)如经判决认乙无窃占甲地行为谕知无罪担当诉讼之检察官能否以乙窃占丙地仍应负窃占罪责为理由提起上诉倘判决确定不能提起上诉又能否以上述乙之自由为受判决人之不利益声请再审或另案侦查起诉事关法律疑义理合备文呈请钧处转请解释示遵等情据此事关法律疑义除指令外理合备文呈请钧院鉴核解释示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