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7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 条 ( 24.01.01 ) 惩治盗匪条例 第 2 条 ( 33.04.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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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十五条所谓从一重处断,应以法定刑为比较轻重之标准,设有在敌伪机关团体服务,凭借敌伪势力而犯惩治盗匪条例第二条第一项各款之罪者,盗匪罪之法定刑既较汉奸罪为重,固应从盗匪罪处断,惟其牵连所犯之一罪,既不在赦令减刑之列,则其据以处断之他罪,自应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