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5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45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45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5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8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76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 条 ( 24.01.01 ) 惩治盗匪条例 第 3 条 ( 33.04.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代电所述情形,丁戊已除成立共同抢劫罪外,并成立共同持有鸦片罪外,应依刑法第五十五条处断,但关于持有鸦片部分,须注意罪犯赦免减刑令甲项之适用。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