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8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8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8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97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服务法 第 14 条 ( 32.01.04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函所称国家银行,如系依公司法组织之官商合办银行,则其董事不过为私法上公司之机关,不能认为公务员,惟政府所指派之官股董事受有俸给者,则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之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依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不得兼任省县市参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