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03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0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1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5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甲任法院书记官受被告乙妻丙酬金,允向检察处设法取出被封财物,应构成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七款之罪。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0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1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5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甲任法院书记官受被告乙妻丙酬金,允向检察处设法取出被封财物,应构成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七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