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04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6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1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08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收买汉奸财产之被告,因法院谕知免诉之判决,对于检察官仍认为确系汉奸财产继续查封之命令有所不服,如果该汉奸案件没收财产之判决尚未确定,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请求撤销,不得提起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