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21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24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86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以投标之方法拍卖不动产,因得标人不缴足价金而再行拍卖时,该得标人所预纳之保证金,应于其清偿再行拍卖程序所生之费用及其拍定价额如低于前次拍定价额时所生之差额后,予以发还,不得以裁定没入国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24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86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以投标之方法拍卖不动产,因得标人不缴足价金而再行拍卖时,该得标人所预纳之保证金,应于其清偿再行拍卖程序所生之费用及其拍定价额如低于前次拍定价额时所生之差额后,予以发还,不得以裁定没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