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26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2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2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34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文所述汉奸财产未经判决没收,第三至第五种之情形除第四种情形得认为违背法令,依照非常上诉程序以资救济外,其第三、第五两种情形在判决当时既无不合,自不得再由检察官声请以裁定补行没收。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2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2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34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文所述汉奸财产未经判决没收,第三至第五种之情形除第四种情形得认为违背法令,依照非常上诉程序以资救济外,其第三、第五两种情形在判决当时既无不合,自不得再由检察官声请以裁定补行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