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27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2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3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7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适用,不以须经言词辩论之案件为限,特种刑事案件在覆判法院书面审理中,亦得依该条规定选任辩护人。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2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3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7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适用,不以须经言词辩论之案件为限,特种刑事案件在覆判法院书面审理中,亦得依该条规定选任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