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40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3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5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继续犯(行为继续)牵连犯连续犯有一部分行为在民国三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及犯罪行为之结果发生于该日以后者,均无罪犯赦免减刑令之适用。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3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5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继续犯(行为继续)牵连犯连续犯有一部分行为在民国三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及犯罪行为之结果发生于该日以后者,均无罪犯赦免减刑令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