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7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57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57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7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29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6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之罚缓,依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仍应由主管征收机关移请法院以裁定行之。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